省人社厅惠企惠民政策之创业培训政策

发布者:双创学院发布时间:2017-12-29浏览次数:21

政策出处《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(吉人社联字〔2017〕74号)   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》(吉人社办字〔2010〕245号)   《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等工作的通知》(吉人社办字〔2010〕237号)
适用范围1.创业培训机构适用范围: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取得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;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,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;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,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;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。   2. 参加创业培训人员适用范围:贫困家庭子女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。
政策要点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“先垫后补”的方法,补贴标准 1500元/人,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。
申报程序
   1.申请创业培训机构
  由教育培训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成立创业培训机构的申请,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:(1)关于申请成立创业培训机构的报告;(2)《创业培训机构申请认定表》;(3)独立法人证书及复印件;(4)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及复印件;(5)一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; (6)培训场所及相关设施、设备的合法使用证明;(7)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;(8)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。以上材料,一式5份,装订成册。
 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省级认定制度,省人社厅负责创业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综合管理工作。各市(州)、长白山管委会、县(市、区)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初审、申报和管理。
  2.申请创业培训补贴。
  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《创业培训合格证》的人员或机构,可向培训机构所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。
  应携带以下资料:《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》(或《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》)、《就业创业证》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(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〔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、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〕除外,应出具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证明材料及学生证)复印件、《创业培训合格证》复印件、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、创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(或税务发票)等凭证材料。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,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,《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》、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。
政策咨询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:0431-88690781